
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各抽调数名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土建与安装专业)及管理人员组成物业承接查验小组,建设单位亦可指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厂家、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同时应书面邀请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承接查验工作,也可以申请从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承接查验工作。
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行其职责的其他机构的监督确认下,向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行其职责的其他机构移交。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行其职责的其他机构保管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七)由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到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另外,需将物业承接查验公告资料同步上传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阳光物业平台)。
明确属地责任,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整改,负责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处理等工作。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的衔接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建立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专家库,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组织业务培训工作(第三条)。
原有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程序与新建物业基本一致,主要不同点有:文件资料查验时,由于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资料遗失的,应给出弥补措施或协商赔偿;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时,对处于质保期内的物业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原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决;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预收的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结余部分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行其职责的其他机构的见证下转交给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七条)。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另外,需将物业承接查验公告资料同步上传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阳光物业平台)。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备案不得替代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持承接查验备案证明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七条)。